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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招聘/求职] 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,到底有无效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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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  发表于 2019-12-2 10:51:07 |阅读模式 来自:
早上好!今天是2019年11月27日,农历十一月初二。星期三,晴,4~-2℃,限行尾号5和0。

奥德律师事务所与您分享法律小常识: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,到底有无效力?与新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,是否意味着在试用期间难以解雇新员工?

答:一、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,没有效力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九条: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。二、与新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,在试用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:1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2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3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4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5)以欺诈、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6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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